1. 办理事项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2. 受理范围和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
3. 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社保服务网点地址列表: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西藏大厦后)
斗门办事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
金湾办事处:珠海市金湾区德城路区行政服务中心附楼
高栏港办事处: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热力大厦1楼
横琴办事处:珠海市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38号2楼
高新办事处: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高栏港办事处平沙社保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平沙一路41号
4.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以下各项之一所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1《合同台账》(劳动合同备案证明)或《劳动合同书》,以及《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须含能确定工资发放单位的补缴月份工资发放流水);
3.2《合同台账》(劳动合同备案证明)或《劳动合同书》,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和《含工资发放明细表的会计记账凭证》(补缴时间段头尾月份及头尾月份所在年度外其他年度每年一个月的会计记账凭证,如:补缴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2007年1月、2010年3月及2008年任一月份、2009年任一个月份的会计记账凭证);
3.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地税部门作出的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限期改正通知书;
3.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仲裁裁决书》;
3.5法院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书》。
5. 办理程序
社保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提交材料清晰明确的,即来即办;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 注意事项
1.所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2.缴费方式为单位账户扣缴。
3.各险种的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
4.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
4.1本市户籍人员
4.1.1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4.1.2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1.3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8年7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4.2外来劳务人员
4.2.1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4.2.2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至200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2.3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01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4.2.4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13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4.3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
4.3.1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2006年5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4.3.2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4.3.3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2011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5.用人单位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补缴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6.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补缴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补缴比例及补缴基数确定
7.1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各相关险种的缴费比例按其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缴费比例确定。
7.2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确认。补缴时段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上下限标准确定。
8.补缴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需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单位登记。
9.补缴时单位已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
8. 相关表格
《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
9. 联系电话
12345,2121451。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