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浮动费率计算
实施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期限内,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一)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4计算,即费率为0.32%。
(二)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三)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即费率为0.8%。
四、实施方式
实施浮动费率制度不受年度基金收支赤字的限制,取消浮动费率中止实施的条件。
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公示和核查方式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珠人社〔2017〕329号)的规定实施。
五、实施时间
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对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确保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税务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统一经办流程,整合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