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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2018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六)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七)在本考核周期前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90%、70%(基准费率档次见附件)。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珠海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行业类型 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档次 浮动档次 缴费费率
一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15%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12%
支缴率≤100% 基准费率 0.10%
二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23%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18%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15%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135%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105%
三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3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24%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20%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18%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14%
四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45%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36%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30%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27%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21%
五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6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48%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40%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36%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28%
六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75%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60%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50%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45%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35%
七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825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66%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55%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495%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385%
八类
 
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90%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72%
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60%
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54%
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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